一:国际足球裁判规则、职责和权力
在每一场正式足球角逐中均有一名主裁判、两名助理裁判和一名第四官员组成的裁判组卖力角逐的判罚。2010年7月21日,国际足联通过了正式决议,在2010-11赛季欧洲冠军联赛及以后的联赛中实行五裁判执法制度,即增加两名底线裁判资助执法,以求淘汰绿茵场上泛滥成灾的误判错误。
足球
裁判权力
控制角逐
每场角逐由一名主评判员控制,其被任命具有全部权力去执行与角逐有关的竞赛规则。
权限和职责
评判员:
执行竞赛规则;
与助理评判员及当有第四官员时,和他们一起控制角逐;
确保任何角逐用球切合规则第二章的要求;
确保队员装备切合规则第四章的要求;
纪录角逐时间和角逐结果;
因违反规则停止、推迟或终止角逐;
因外界滋扰停止、推迟或终止角逐;
如果他认为队员受伤严重,则停止角逐,并确保将其移出角逐园地;
如果他认为队员只受轻伤,则允许角逐继续进行直到成死球;
确保队员因受伤流血时离开角逐园地。该队员经照顾护士流血停止,在获得评判员信号后方可重回园地;
当一个队被犯规而凭据“有利”条款能赢利时,则允许角逐继续进行。如果预期的“有利”在那一时刻没有接着发生,则判罚最初的犯规;
当队员同时泛起一种以上的犯规时,则对较严重的犯规进行处罚;
评判员不必立即向可以被警告和罚令进场的队员进行处罚,但当角逐成死球时必须这样做;
向对自己行为不卖力任的球队官员进行处分,并可酌情将其驱逐出角逐园地及其周围地域;
对于自己未看到的情况,可凭据助理评判员的意见进行判罚;
确保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角逐园地;
角逐停止后重新开始角逐;
将在赛前、赛中或赛后向队员和球队官员进行的纪律处分,及其他事件的情况用角逐陈诉提交有关部门。
评判员的决定
1、评判员凭据与角逐相关的事实所作出的决定是最终的。
2、只有在足球角逐未重新开始前,评判员可以凭据自己的判断或助理评判员的意见而改变确实不正确的决定。
二:国际足球裁判规则什么是严重犯规?
足球场上严格禁止严重犯规和暴力行为,评判员也必须对场上泛起的严重犯规和暴力行为依据竞赛规则的有关条款进行严厉处罚。
上述两种犯规可解释为:
1、严重犯规是指队员在角逐抢球的历程中对对方队员施加的故意的暴力性犯规行为。
2、暴力行为是指角逐进行中或角逐成死球时队员目的不是在球,而对对方队员施加的暴力性犯规行为。如果发生在角逐中,评判员将判由对方在犯规所在踢直接任意球(如果犯规所在在罚球区内,则判由对方罚球点球);如果发生在成死球时,评判员将凭据犯规前死球情况掷界外球、任意球等)恢复角逐。然而,在角逐进行中或角逐成死球时,队员的上述行为是施加在同队队员、评判员、巡边员、观众等时,仍被视为暴力行为;如果发生在角逐中的角逐场上,评判员应判对方在犯规所在踢间接任意球,如果发生在角逐中的角逐场外,则评判员应在犯规时球所在所在坠球恢复角逐;如果发生在成死球时,评判员将凭据犯规前成死球情况(掷界外球、任意球时)恢复角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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