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2日5时许,无业青年马超溜到达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博瑞新村一小区四周。因手头紧张,他看到一家门面房的窗户未关严,轻推一下,顺势钻了进去,马超发现一个柜子里放着福利彩票刮刮乐。马超心里窃喜,他把彩票全部收入囊中,顺手把柜子旁抽屉里的40元零钱塞进口袋。
马超准备原路返回时,又瞄到了一台ipad和惠普条记本电脑。因自己胳膊残疾,无法全部拿走。他便将惠普条记本电脑藏了起来,准备择机再来取。
回到住处后,马超一口气把偷窃的千余张彩票全都刮了,其中500余张中奖。当日8时许,马超叫来弟弟妹妹三人一起来到乌市小西门四周将ipad卖了400元。越日16时许,三人在乌市银川路四周的一个彩票点兑奖时,被民警抓获。此时,马超已兑换2300元,连同未兑换188张中奖彩票被查扣。
后经评估,马超偷窃的ipad为2254元、1372张福利彩票刮刮乐票面价值9280.47元、现金40元。此外,中奖彩票已兑换2300元,未兑奖的有2060元。合计为15934.47元。
本案中偷窃彩票刮中的奖金是否该计入马超偷窃的数额?马超未兑奖的金额又该如何定性?
马超偷窃彩票中奖(包罗兑换和未兑换),该奖金是否应计入偷窃数额?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牛怀鹏介绍,凭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窃案件具体应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之划定:“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岂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享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盘算。”
牛怀鹏称, 凭据该条划定,偷窃彩票与偷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情形相似。马超在偷窃彩票后,第一时间将彩票全部刮开。其主观上希望彩票能中奖而领取奖金,即具有非法占有彩票奖金的目的,因此,彩票中奖的奖金应计入偷窃数额中。公安机关除认定了被盗福彩刮刮乐的票面价值外,同时认定了已兑奖的2300元和未兑奖的2060元。对此,乌市米东区检察院予以认可。
该院认为,马超偷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934.47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冒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偷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偷窃、入户偷窃、携带凶器偷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应以偷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后经法院审理,马超犯偷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将犯罪所得退赔被害人。
评论正在加载...